“試用期”的維權提示
“辛苦工作了1個月,一分錢沒拿上,還被辭了,這算什么事兒。”今年4月,大學畢業(yè)的小李終于找到推銷凈水機的工作,公司承諾試用期2個月,每月底薪600元,按銷售業(yè)務量提成。盡管是干推銷,但他還是干得很賣力。沒料到,1個月后,公司卻以他沒有完成業(yè)務量為由,將他辭了,“提成和當初承諾的底薪也泡了湯。”小李憤憤地說。
和小李有同樣遭遇的大學畢業(yè)生有很多,他們初入職場,一些單位利用其求職心切的特點,工作試用期往往成了“白用期”。
試用期是多長
“試用期3個月。”這是很多大學畢業(yè)生求職時遇到用人單位招工時的“行規(guī)”。
有關人員提醒,試用期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有工資嗎
為了有個工作,一年被“試用”了3次,不簽合同、不辦保險、不發(fā)全薪……大學畢業(yè)后,周婷初入職場,卻連連遭遇試用期“被白用”。“我的同學也有相似經歷,難道試用期就該只干活,不拿錢嗎?”周婷向記者訴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按照《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我省現(xiàn)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一類至四類,依次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用人單位有權在此標準上,自主確定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試用者如何簽合同
省城天建律師事務所韓來平律師提醒試用期的大學畢業(yè)生,按照法律規(guī)定,即使在試用期也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對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擇業(yè)時最好選擇與應聘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如果只是口頭答應風險比較大,可能出現(xiàn)“白用期”的現(xiàn)象。
韓律師說,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工超過1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月支付了兩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試用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即使不簽合同、不買保險,在試用期遇工傷,勞動者也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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