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歷時八年 中企在歐盟征收反傾銷稅訴訟案中獲勝
來 源:未知發(fā)表日期:2012-07-26
歷經多年反傾銷拉鋸戰(zhàn),中企終于在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產草甘膦征收反傾銷稅的訴訟案中獲得最終勝利。這是又一起企業(yè)、政府、商會、律師多方聯(lián)動下的勝訴案件。此案的意義不僅在于案件本身,重要的是,其迫使歐盟糾正了長期以來對華的歧視性做法,更令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在未來獲得歐盟認可成為可能。
“這個案子打得太艱難。”經過多年的反傾銷拉鋸戰(zhàn),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終于在應訴歐盟委員會對中國產草甘膦征收反傾銷稅的訴訟案中獲得最終勝利。新安化工集團法律部負責人對本報記者如此形容企業(yè)多年的應訴歷程。
7月19日,歐洲法院公布就新安化工集團訴歐盟對華草甘膦反傾銷一案的終審判決,歐洲理事會的上訴請求全部被駁回,維持一審新安化工勝訴的判決,認定歐委會對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終反傾銷措施無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歐盟僅依據(jù)國家對企業(yè)存在控制就裁定國家對企業(yè)實施了重大干預,并據(jù)此拒絕給予該企業(yè)市場經濟待遇,這種做法不符合歐盟法律規(guī)定。
業(yè)內人士認為,這是又一起企業(yè)、政府、商會、律師多方聯(lián)動下的勝訴案件。此案的延伸意義重大,將迫使歐盟糾正對華歧視性做法,極大鼓舞我國有企業(yè)今后在應對歐盟反傾銷調查中提出市場經濟待遇申請的積極性和增加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可能性。
獨扛應訴大旗
本案所涉及的草甘膦是一種低毒、廣譜、滅生性除草劑,因其高效、低毒、內吸傳導、基本無污染的特征,在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使用。
歐洲對中國草甘膦的反傾銷調查最早可追溯至1995年。
雖然當時新安化工聯(lián)合中國10多家企業(yè)積極應訴,但終因準備倉促和經驗不足敗訴。歐盟于1998年開始對從中國進口的草甘膦征收24%的反傾銷稅。1999年,歐盟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后決定將反傾銷稅率提高到48%。
按照相關程序,當反傾銷措施執(zhí)行滿5年時,對方將發(fā)起日落復審,以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懲罰性措施。在2003年2月進行期中復審和日落復審的合并審理調查中,新安化工作為唯一應訴方進行應訴。
新安化工集團法律部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由于中國大多數(shù)企業(yè)認為第一次應訴花費巨大,收效卻無,因此紛紛對應訴能否取勝失去信心。但作為行業(yè)內的龍頭企業(yè),新安化工在多家企業(yè)宣布退出的情況下繼續(xù)扛起反傾銷應訴大旗。
市場經濟待遇之爭
5年的反傾銷措施,使中國草甘膦幾乎沒有出口到歐盟。歐方企業(yè)在2003年3月歐盟第一次反傾銷裁決即將到期之時,又提起日落復審申請,希望繼續(xù)獲得保護。
此時正值歐盟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有所松動,只要滿足歐盟反傾銷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市場經濟5個條件,就可獲得市場經濟待遇,從而采用自己國內的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此案中,因為申訴方在巴西正好有分公司,因此就使用巴西產品的零售價格作為國內價格參考,這是不公平的。市場經濟待遇之所以這么重要,就是因為這決定著我們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究竟有沒有傾銷行為,而不是對方說我傾銷我就傾銷了。”上述負責人說。
但據(jù)該負責人介紹,歐盟之所以不承認企業(yè)的市場經濟待遇,正是卡在了第一個條件:不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
該負責人表示,歐方觀點認為新安化工的股份中有國有股份,因此在價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存在政府的重大干涉。“但事實上我們企業(yè)當時的國有股份只有20%左右”。
新安化工又一次單獨高薪聘請了歐盟當?shù)芈蓭熀蛧H顧問,就市場經濟待遇問題與歐盟據(jù)理力爭,認真完成多次有關市場經濟地位的問卷和補充問卷,并全力配合歐盟官員的實地核查,向調查官員提供調查所需的各種證據(jù)材料。“我們甚至因調查官員趕飛機來不及拿到材料,就通過公證在第一時間將所需材料提交給歐委會調查官員。”該負責人說。
但新安化工的努力并沒有得到歐委會應有的重視。在2004年初發(fā)布的初步公告中,歐盟理事會依然沒有采納中方主張,并于2004年9月30日正式公布29.9%的征稅裁決。
訴訟多波折
針對歐盟理事會所作出的裁決,新安化工認為該裁決不公,決定通過歐洲法院提起司法訴訟。
2004年12月,新安化工將歐盟理事會告上歐盟初審法院,要求撤銷歐盟理事會的裁決,重新認定新安化工市場經濟待遇,歐盟農用化學品使用者協(xié)會(AUDACE)作為企業(yè)的支持方也加入到訴訟中。
經過四年半的不懈努力,2009年6月17日歐盟初審法院作出判決:取消對新安化工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傾銷稅,歐盟理事會承擔新安化工的相關費用。
這一實質性判決,使得歐盟理事會在2010年年底撤銷了對中國草甘膦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并全面取消對中國草甘膦征收反傾銷稅。至此,中國草甘膦企業(yè)在經過十幾年的抗爭后,終于掃除了反傾銷稅這一障礙。
但歐盟理事會同時于2009年8月24日選擇了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使結案再次變得遙遙無期。2011年11月30日,歐洲法院史無前例地派出13名大法官聽審此案。
勝利的天平最終還是傾向了中國企業(yè)。2012年7月19日,歐洲法院對此案作出了駁回歐盟理事會上訴的判決,支持新安化工的主張,裁定歐盟敗訴。“判決書認為,雖然我們的股東中有國有股份,但歐盟不能自動就認為在銷售價格、原材料成本等方面存在國家的重大干預。”該負責人說。
此案勝訴得益于企業(yè)、政府、商會和律師的多方聯(lián)動。
該負責人說,除了企業(yè)積極應訴,商會在應訴尤其是初次反傾銷應訴中的組織、協(xié)調和經驗介紹等方面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門,特別是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在企業(yè)應訴過程中給予了大力支持,與申訴國家政府機構聯(lián)系密切,幫助企業(yè)與政府溝通,施加了影響和壓力。“此案鼓勵了其他中國企業(yè)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聽說后來有很多遇到類似問題的中國企業(yè)也采取了上訴,有的也勝訴了。”該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