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作 者:記者:袁定波 來 源:法制網發(fā)表日期:2012-06-05
法制網北京6月5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fā)布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在此間指出,合同法第九章通過46個條文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法則,但這些條文仍難以涵蓋買賣合同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了指導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審理好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決定制定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據了解,司法解釋堅持“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確認合同效力。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系的穩(wěn)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對于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