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不準辦理涉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
作 者:劉言 來 源:中國青年報發(fā)表日期:2017-08-15
針對近期全國各地發(fā)生的數起公證機構、公證員為虛假的公證申請人和不真實的公證事項辦理公證的案件,司法部近日印發(fā)《關于公證執(zhí)業(yè)“五不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于進一步規(guī)范公證執(zhí)業(yè)行為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指出,這些案件有的涉及房產、金融詐騙等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公證公信力,影響了公證機構社會形象。為嚴肅公證執(zhí)業(yè)紀律,規(guī)范公證執(zhí)業(yè)行為,加強公證工作管理,《通知》提出,一是不準為未查核真實身份的公證申請人辦理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應嚴格審查公證申請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偽造證件、騙取公證書的法律責任后果,未經證件視讀、單獨談話、交叉印證、身份證識別儀核驗等程序,不得辦理公證。申請人使用臨時身份證,公證員未到公安部門核實的,不得受理公證申請。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申請,應當由有經驗的公證人員認真審核。
二是不準辦理非金融機構融資合同公證。在有關管理辦法出臺之前,公證機構不得辦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商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資金融通業(yè)務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外)的融資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
三是不準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全項委托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應當按照“重大事項一次一委托”的原則,告知當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不得辦理一次性授權全部重要事項的委托公證,不得在公證書中設定委托不可撤銷、受托人代為收取售房款等內容。
四是不準辦理具有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公證機構、公證員在辦理涉及不動產處分的委托公證時,應當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其與受托人是否具有親屬關系,不得辦理名為委托實為擔保,或者可能存在擔保性質的委托公證。
五是不準未經實質審查出具公證書。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盡到更高標準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得片面依賴書面證據材料而忽視溝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規(guī)而輕實體內容審查。對涉及敏感、重大權益事項的公證事項,除通過交叉詢問、分別談話等形式進行審查外,還要綜合使用儀器識別、聯網查詢等方式進行審查核實,全過程記錄存檔,必要時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公證員對“合理懷疑”的公證申請,應當及時提請公證機構進行會商研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定辦理期限。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真實目的和公證書的用途,不得以簽名(印鑒)屬實公證替代委托公證,以原件與復印件相符公證規(guī)避對實質內容的審查。
7月25日,企鵝號“中青報深度”報道了北京數十名老年人遭遇“以房養(yǎng)老”的騙局。一些人利用利息等誘騙老年人,辦理具有強制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和對房產全權委托處理的公證,偷偷過戶老年人房產,給老年人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據老年人反映,涉案的公證處集中在北京市國立、中信、方正三所。
8月10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蓋有公章的一份公告顯示,該公證處“因內部整頓,自即日起不再受理新的公證申請”。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工作人員處了解到,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從8月14日起“就辦不了公證了”,具體原因“不清楚。”
北京市司法局14日發(fā)布,針對日前群眾反映有老年人涉“以房養(yǎng)老被騙”等相關情況,該局已成立專家組對事件中涉公證事項展開調查。目前,鑒于涉事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一段時期內出現的內部管理不善等問題,市司法局決定免去該公證處主任職務,公證處停業(yè)整頓。
北京市司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司法局、市公證協會將嚴格執(zhí)行司法部有關要求,加強監(jiān)督檢查和行業(yè)指導。同時,進一步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建立涉案線索及時移交和協作調查工作機制,堅決打擊騙取公證書和利用公證書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北京市司法局將進一步調動系統資源,成立法律服務團,依托各級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老年維權服務工作站(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為涉案老人提供法律服務,及時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本文關鍵字:不動產,委托,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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