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檢察院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 擴大授權范圍
作 者:邢東偉 劉子陽 來 源:法制日報——法制網(wǎng)發(fā)表日期:2017-04-11
記者從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會上了解到,隨著改革的落地推行,各省級檢察院制定檢察官權力清單,對檢察官的委托授權逐步加大,檢察官司法辦案的主體地位日益彰顯,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內(nèi)容主要是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之間的辦案事項決定權。北京市檢察院制定了權限清單、責任清單、履職清單和追責清單;廣東省檢察機關堅持充分合理授權與檢察權統(tǒng)一行使相結合,圍繞案中管控、案后評價,著力轉(zhuǎn)變辦案模式;上海市檢察機關聚焦“敢辦案”,強化權責意識,細化權力清單,完善辦案組織,落實績效考核,凸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
記者在會上獲悉,從目前實踐來看,各地還存在“放權怕濫用”和“授權不敢用”的問題。在下一步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過程中,檢察機關將根據(jù)不同層級檢察院辦案職責、不同業(yè)務類別的性質(zhì)特點,綜合考慮對當事人權利等的影響程度,逐步擴大對檢察官授權范圍,把檢察官主觀能動性和責任心充分釋放出來。同時,各級檢察機關將通過健全類案指引、案件質(zhì)量評估等制度機制,運用信息化平臺,對案件辦理做到全程留痕,從制度機制上實現(xiàn)對檢察官行使權力的約束。
據(jù)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fā)《關于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針對各地反映較為突出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形式和內(nèi)容如何把握的問題提出了原則性指導意見。
本文關鍵字:檢察機關 司法責任制 權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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