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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讓復制粘貼毀了微信公眾號 新媒體降低侵權成本

          作 者:張倩怡 來 源:北京日報發(fā)表日期:2014-12-17

              “復制粘貼是互聯(lián)網時代最‘偉大’的發(fā)明。”就在今日頭條事件引發(fā)的版權糾紛還未完全平息之時,內容“搬運工們”又在微信公眾號這個平臺忙碌起來。

              直接隱去作者信息,信手拈來的微信文章直接堂而皇之地出現(xiàn)在自己的公眾號上……這樣一股“抄襲風”還要持續(xù)多久?以微信為代表的新媒體在將內容、渠道發(fā)展壯大之時,切不可忘了版權這道底線。

              “抄襲風”席卷微信公眾號

              “辛辛苦苦忙了一趟,到頭來卻給別人做了嫁衣!”昨天下午,就職于北京一家都市報的李澤偉無奈地告訴記者,他給微信官方提交的申訴至今仍是“證據(jù)不足,未通過審核”的回應。“抄得太多了,我們實在沒有精力去一家家交涉。”他坦言,對于這股抄襲風,他們漸漸有些麻木。

              11月底,李澤偉和他的同事運營的微信公眾號“老北京新生活”發(fā)表了一篇原創(chuàng)文章,《北京那些不掛牌的神秘單位,你知道幾個?》,富有揭秘性的內容讓文章剛剛上線就收獲了不斷上升的閱讀量。可興奮勁兒還沒過半天,他們就發(fā)現(xiàn)這篇文章已經在微信上出現(xiàn)了各種復制版本,而作者不再是他們。

              “光我自己看到的就有10多個公眾號直接全文照抄,最高的閱讀量甚至到了10萬多。”李澤偉有些苦笑,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他們自個兒的公眾號上,這篇文章的閱讀量剛剛達到3.8萬。

              而讓李澤偉更無奈地是,時隔幾天他們上線另一篇文章后不到20分鐘,上次“嘗到甜頭”的一家公眾號又一次全文照搬,速度之快讓他們憤怒之余倍感無奈。

              這兩天,另一家微信公眾號“長安街知事”同樣遭遇了這個問題。上周五,新鮮出爐的一篇《網絡大V任職北京文化局長,3院士同時“入閣”市政府》上線沒有多久,就被悄然改頭換面出現(xiàn)在了另一個公眾號的頁面上。除了標題變成了《張頤武、施一公將掛職北京任副局長》外,文章內容如出一轍,而原本該注明作者的一欄卻并無原作者的身影。

              目前,微信公眾平臺上有580萬公眾賬號,閱讀這些公眾賬號發(fā)來的信息成為不少“指尖族”獲取資訊的重要來源。然而自個兒的文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發(fā),成為不少公眾號運營者近來的一大心病。

              “好一些的還會注明出處,更多是直接拿來就用,甚至中間還夾雜廣告賺錢。”一位自媒體作者說。由于微信公眾號更多是定向傳播,寫作者有可能對抄襲完全不知情,今年10月搜狗搜索嵌入微信,寫作者可以通過搜索引擎直接搜索自己的文章,“這才知道自己寫的東西這么‘吃香’。”這位寫作者無奈地說。

              復雜舉報程序難壞維權人

              “毫無疑問,這侵犯了寫作者的著作權。”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鄧志松表示,根據(j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進行傳播的,首先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未給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則同時構成對作者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如此一來,個人在朋友圈里轉發(fā)文章是否也有侵權嫌疑?“在這里,判斷微信公眾號是否侵權,關鍵在于是否有營利性質。”鄧志松解釋說,個人在朋友圈內轉發(fā)文章并不涉及營利,不少文章寫作者更樂見于這種傳播。而公共賬號即使沒有在文章內直接嵌入廣告,都會有賺取用戶點擊量等是指營利性質,因而屬于侵權行為。

              鄧志松進一步表示,法律允許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內容,但“合理使用”有界定,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同時,征得權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標題和來源必不可少。而頻頻出現(xiàn)在微信公眾號中的“抄襲風”顯然并不是“合理使用”。

              如此,寫作者該如何維權?微信相關負責人表示,用戶可以對被抄襲內容的公眾號文章進行舉報,微信將在核實內容屬實后積極提供協(xié)助阻斷這些信息的進一步傳播。“在日常運營中,我們有一支專業(yè)的隊伍負責處理用戶的舉報內容。”

              “我不知道是哪個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李澤偉說,在發(fā)現(xiàn)自己的文章被隱去作者轉載后,他們第一時間就使用了“舉報”通道,注上了自己的文章鏈接、能發(fā)現(xiàn)的“盜版”鏈接,并注上了自己的聯(lián)系方式,可卻被告知“證據(jù)不足”。

              微信公眾平臺顯示,舉報流程算不上輕松。如果用戶想要舉報對方侵權,需要填寫《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投訴通知書》,證明自己對文章的原著權以及對方侵權事實,打印后加以蓋章或簽名,再以電子版形式上傳至平臺,之后再等待騰訊方面的回應。網頁上,作為說明書的《微信公眾平臺侵權投訴指引》就有兩個大項、10多個小項的注意事項,鋪滿了整個網頁。

              “顧得上來的話,我就直接給盜版的微信發(fā)信。”今年年初起開始運營自己的攝影作品公眾號的李萌對記者說,繁瑣的舉報流程讓她望而卻步,而直接“找上門”的結果則是喜憂參半,“有的會說聲對不起,然后就刪了。有的就直接當沒看到。”

              “新媒體平臺降低了侵權成本”

              就在今年9月,微信侵權糾紛有了法律準繩。9月3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首例微信侵權糾紛案一審宣判,認定中山暴風科技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侵犯了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的著作權,判令其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在鄧志松看來,這一案例具有一定的標桿作用。“但必須注意的是,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即使贏了官司,權利人也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時間成本,這對不少微信公眾號運營者來說并不現(xiàn)實。”

              互聯(lián)網評論人士洪波表示,以微信為代表的新媒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權成本,“一方面微信轉載他人的文章很方便,另一方面事后就算侵權方被關閉賬號,也完全可以再注冊一個。”

              作為平臺,微信是否有責?鄧志松告訴記者,在微信公眾號侵權的案例中,微信更多傾向于是中介服務商,“事實上,在使用微信公眾號服務前,消費者都會勾選一份協(xié)議,這其中就有關于侵權的責任認定內容。”

              “有一種情況,微信需要負責。如果在別人已經提示有可能存在侵權情況的時候,平臺如果視而不見,這種情況下就要承擔責任。”鄧志松表示,網絡服務平臺需要進一步完善服務規(guī)則,而寫作者在文章顯著處最好注明“未經允許不準轉發(fā)”等說明字樣,一旦需要動用法律手段,權利方可以選擇“打包訴訟”的方式,以有效節(jié)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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