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tǒng)一考試違紀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
為維護中國人民大學網(wǎng)絡教育考試管理秩序,促進學風、校風的建設,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保障考生合法權益,根據(jù)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相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 考生有下列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考試成績:
1. 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 在考場內或考場附近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 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 其它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生作弊,取消考試成績:
1.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考試成績的;
9.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 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 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以下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對于違反者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的考試,本次考試的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2.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3.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 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 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即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取消考試成績:
1. 在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2.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3.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4. 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五、 對于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考生,將取消考試成績,給予“記過”處分,并取消參加北京地區(qū)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tǒng)一考試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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